罪犯施玉明,男,1982年8月11日生,汉族,吉林省龙井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吉林省敦化监狱服刑。
2011年7月21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吉刑一终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施玉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敦化监狱于2013年12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施玉明在敦化监狱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监狱考核累计获有效积分176.4分。上记事实,有执行机关敦化监狱的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佐证,罪犯施玉明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施玉明的刑罚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化文审判员:金亨今审判员:李燕峰
书记员:金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