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世芳、孙士清、王振东、王军、王刚、王强.。被执行人孙广印、卢素芬。
本院在执行孙世芳、孙士清等6人申请执行孙广印、卢素芬继承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执字第7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范福存代理审判员:王骞代理审判员:刘新伟
书记员:马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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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孙世芳、孙士清、王振东、王军、王刚、王强.。被执行人孙广印、卢素芬。
本院在执行孙世芳、孙士清等6人申请执行孙广印、卢素芬继承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执字第7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范福存代理审判员:王骞代理审判员:刘新伟
书记员:马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