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家生,男,汉族,职工,住霍邱县城关镇。被执行人:赵静,女,汉族,住霍邱县城关镇。被执行人:赵娅,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赵震,男,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徐家生与赵静、赵娅、赵震被继承人债务纠纷一案中,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谢芳德系三被执行人母亲,已过世,其名下有房屋一处,三被执行人作为谢芳德的法定继承人,在谢芳德(谢芳德配偶亦过世)去世后,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谢芳德名下位于城关镇北关西湖北路怡禾万安苑房屋一处。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汤家胜
书记员:张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