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江,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形势发展地杭州市城区体育场路。身份证号:220221977118003X 申请执行人孙玉翠,女,1979年9月27日生,汉族,住辽源市经济开发区连昌路**。被执行人宋霞,女,196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东辽县白泉镇连昌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江、孙玉翠与被执行人宋霞继承纠纷一案中,因未查到可执行财产,依照相关规定,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龙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忠伟执行员毕正江执行员吴刚
书记员:秦绍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