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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攀抢劫罪,张攀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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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绑架文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张攀,现在陕西省子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3日作出(2006)西刑一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攀犯抢劫罪、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1年3月3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陕刑执字第96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2011年8月28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2011)西监刑执字第169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准予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26年9月29日止)

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0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9A。获2011年、2012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各一次。

本院认为,罪犯张攀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攀准予减刑一年十个月(余刑执行至2024年11月2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爻审判员:刘钢审判员:王笑天

书记员:张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