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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冯永协与长沙联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天执字第12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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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经济补偿金纠纷文书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冯永协,男,195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三岔路浦沅宿舍****。被执行人长沙联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火炬城MO创业基地**,实际营业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和庄****。法定代表人宋光宇,董事长。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7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3)天民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12824元、补偿金12824元,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600元、执行费290元,共计2653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联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53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立军

代理书记员:王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