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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宋淑娟与烟台龙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烟牟仲执字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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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经济补偿金纠纷文书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宋淑娟,女,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牟平区。被执行人烟台龙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法定代表人刘存玺,经理。

本院在执行宋淑娟与烟台龙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烟台市牟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牟劳人仲字(2013)第153号裁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海全审判员:唐春明审判员:薛采东

书记员:牟永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