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崔颖,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新建路****1门**。被执行人长沙联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火炬城MO创业基地**,实际营业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和庄****。法定代表人宋光宇,董事长。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7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3)天民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2500元、补偿金3409.86元,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300元、执行费50元,共计6259.8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联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59.8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立军
代理书记员:王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