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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王××犯组织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温龙开刑初字第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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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组织卖淫文书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因本案于2013年6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

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刑诉(2013)1001号

被告人王××对指控的事实经过无异议,但辩称其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初始,被告人王××将承租的温州市××区××街道埭头村××楼出租房,隔成四个单间,其中一个单间供自己居住,其余的以盈利为目的,组织何某、林某、刘某在内从事卖淫活动,并约定王××可从卖淫女每次卖淫所得中分成人民币30元。经查,2013年6月4日晚,王××组织何某卖淫1次,收取提成30元;同年6月5日晚,王××分别组织刘某卖淫2次,收取提成60元;林某卖淫1次,未收取提成。当晚,王××在案发现场被当场抓获,并随身查扣刘某支付的提成6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王××在公安某某及庭审中的供述及人员辨认笔录、照片,供认其租住在温州市××区××街道埭头村×× 楼出租房。2013年6月初为谋求利益将该出租房隔成四个单间,其中一个单间供自己居住,其余的供卖淫女卖淫所用。随后,其到瑞安找来卖淫女“小林”(经辨认为林某),又通过别人介绍来了“阿甲”(经辨认为刘某)、“小菊”(经辨认为何某),并与三名卖淫女约定,“敲大背”(指卖淫)一次客人给付100元,其收取提成30元,“敲小背”一次客人给付40元,其收取提成20元。卖淫女可在其出租房内吃住。2013年6月4日晚,何某在出租房卖淫1次,其收取提成30元;6月5日晚,刘某在出租房卖淫2次,其收取提成60元;林某卖淫1次,其未收取提成,便一同被公安民警抓获的情况。2、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2年年底将温州市××区××街道埭头村××楼的房间出租给一名30岁左右妇女的情况。3、证人何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3年6月3日来到温州市 ××区××街道埭头村××楼出租房从事卖淫活动,老板为王 ××,该处提供吃住,每卖淫一次老板收取提成30元。2013年6月4日晚,其在出租房内卖淫1次,分给老板提成30元;次日晚上卖淫女“阿甲”卖淫2次,“小林”卖淫1次,当晚23时许,其准备在该出租房睡觉时,被民警抓获的情况。4、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其经打听自行来到温州市×× 区××街道埭头村××楼出租房从事卖淫活动。该店老板为王 ××,卖淫女还有“小林”、“小菊”,每卖淫一次客人支付100元,老板收取提成30元,同时老板提供吃住。2013年6月5日晚其在店内卖淫2次(经辨认嫖客分别为唐某、王某),支付提成60元;“小林”当晚卖淫1次,“小菊”当晚没有卖淫,后其于次日凌晨在吃夜宵时被警方抓获的情况。5、证人林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3年6月2日来到温州市 ××区××街道埭头村××楼的出租房从事卖淫活动。该店老板为王××,卖淫女还有“小菊”、“阿甲”,每卖淫一次客人支付100元,老板收取提成30元,老板包吃住。2013年6月5日晚“阿甲”在店内卖淫2次,“阿乙”没有卖淫,其在店内卖淫1次(嫖客为宋某),即被警方抓获的情况。6、证人唐某、王某的证言及人员辨认笔录、照片,证明案发当晚二人先后来到案发地点与女老板商谈好价格后,分别与卖淫女“阿甲”发生性关系,支付嫖资100元的情况。7、证人宋某的证言,案发当晚来到案发地点与卖淫女 “小林”发生性关系,支付嫖资100元的情况。8、现场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证明对案发现场进行检查的情况。9、扣押物品清单,对现场物品进行扣押的情况。10、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王××系被抓获的情况。1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王××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多次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组织卖淫的行为有其在公安某某的供述,证人何某、林某、刘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王秀约定分成、实施管理、提供场地,包管食宿,组织三名卖淫女从事卖淫行为的事实。故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据此,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悔罪表现、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5日起至2018年6月4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元,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吴先慧人民陪审员:张惠俏人民陪审员:邵建和

书记员:肖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