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因抢劫于2009年5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
云区分局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3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刑诉(2013)735号起
被告人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份,经唐乙(另案处理)提议,被告人唐×与唐甲预谋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国际大酒店内开设“美容美发店”,作为组织卖淫场所。6月8日,唐甲带领唐×与金某国某大酒店总经理赵某某(另案处理) 签订租赁协议,租赁该酒店附属楼四楼8401和8402房间,由唐甲支付房租。后唐乙纠集廖某某(另案处理)、宋某(另案处理)参与组织卖淫,并招募卖淫女“星星”、“娜娜”、“ 赵某”在该酒店客户房间从事卖淫活动,宋某介绍其女友周甲做卖淫女。唐甲等人规定卖淫价格分为300元、200元两种,前者从中抽取130元,后者从中抽取100元,余款归卖淫女所得。平时,唐×、廖某某负责在房间内接听嫖客电话、带领按摩女去客房卖淫、发放招嫖名片等,廖某某还负责收取嫖资、记账等。8月4日开始,唐甲安排姚姝(另案处理)在房间里接听嫖客及廖某某的电话。8月5日,唐×离开温州。8月9日,公安人员在该酒店501房间查获准备卖淫的周某甲、赵某,在酒店大厅内抓获廖某某,查获账本、电话、招嫖卡片等物品及嫖资1200元。经查,自2012年6月22日至8月9日,唐甲、廖某某、唐 ×等人组织卖淫189人次,抽取嫖资人民币20170元。2013年3月10日,被告人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唐×的供述,证明唐甲说要在金某国某大酒店开一家“美容美发店”,用来带“小姐”卖淫,并说给其月工资3000元,其同意了。2012年6月8日,唐甲叫其一起去金某国某大酒店签租房协议,说已经和酒店总经理赵某某谈好了,只要过去签字就行,其遂与唐甲来到金某国某酒店,与赵某某签了一份协议,把酒店8401、8402房间以每月8333元的价格租过来。协议上写的租房用途是美容美发,不过当时和赵某某说过就是用于带女孩子到客房内卖淫的,赵某某同意了。之后,其主要负责打理房间。唐甲招来一个卖淫女,做了一两天就走了。6月底,廖某某过来了。唐甲和廖某某印了些招嫖卡片发到酒店房间里,叫了四个女孩子过来卖淫。其平时在房间里接听座机电话,还有发招嫖卡片,另外就是带卖淫女到指定客房卖淫。唐甲的女友姚姝在房间里接座机电话,通知卖淫女去指定客房卖淫。8月5日,其回老家不做了。2、同案犯唐甲的供述及对唐×、赵某某、宋某的辨认,证明其得知金某国某大酒店要招设一个美容美发店,就和酒店的一个老总联系,该人让其与经理赵某某联系。6月8日,其和唐×找到赵某某,以月租8300元的价格承租8401、8402两个房间,房租由其支付。6月15日左右,其开始让廖某某过来负责管理卖淫事宜,其有时也过来管理一下。唐×和廖某某一样,负责把招嫖卡片分发到房间内,安排卖淫女卖淫,大约在8月1日回老家去了。此外,廖某某还负责记录卖淫收入情况。其女友姚姝是8月4日过来的,负责接听嫖客打进来的电话,让廖某某安排卖淫女,或者根据廖某某打来的电话通知卖淫女去卖淫。卖淫女有四名,“娜娜”和“星星”是“阿某”介绍来的,当时其把廖某某的电话留给“阿某”,收留卖淫女的后续工作都是廖某某在负责。周某甲是宋某带过来的,赵某是其刚接过来的。由于组织卖淫没多久,其和唐×、廖某某如何分成还没讲好。3、同案犯廖某某的供述及对唐×、唐甲、姚姝、周某乙、宋某的辨认,证明唐甲在金某国某大酒店租赁两个房间从事卖淫活动,让其帮忙管理,说每月给其3000元。卖淫女有“娜娜”、“星星”、赵某和周某甲四人,周某甲是宋某带来的,其他三个卖淫女是跟其联系的。其印制了两种招嫖卡片,和唐×、宋某在酒店客房里分发。其接到电话后会安排卖淫女去客房卖淫,唐×也负责带卖淫女去客房卖淫,唐甲偶尔也会帮忙接送。卖淫价格有300元、200元两种,前者其从中抽取130元,后者抽取100元,其将收入情况记在账本上。7月底8月初的时候,唐×回老家了。8月4日,姚姝过来了,负责在房间里接听电话。其大概打过三次电话给姚姝,让她通知卖淫女去客房卖淫。8月7日夜里11时许,其安排周某甲和一名卖淫女在401房间卖淫;8月8日凌晨,其安排周某甲在302房间卖淫,两次共收取提成390元。8月8日凌晨2时许,其安排周某甲向金某酒店食府的一名工作人员卖淫,收取提成100元。8月9日,其安排两名卖淫女到501房间卖淫,被公安机关查获。此外,其还应酒店经理周某乙的要求,先后两次安排卖淫女给房客。4、同案犯姚姝的供述,证明8月4日,其经与男友唐甲联系后来到温州,发现唐甲和廖某某在金某大国某酒店组织卖淫女卖淫。唐甲和廖某某让其在酒店房间里接听电话,平时多是廖某某打来的,通知其让哪个卖淫女去卖淫,廖某某再把卖淫女带去指定房间,其接过廖某某让卖淫女去卖淫的电话有五六次。卖淫女有“娜娜”、“星星”、周某甲和赵某四个。被抓当天,“娜娜”和“星星”逃跑了。5、同案犯赵某某的供述,证明其系金某国某大酒店经理,负责管理酒店的日常事务。2012年6月初,酒店法定代表人李某跟其说有人要过来租房间做美容美发店,其向负责全面管理、决策的股东戚永钤请示,戚永钤让其去处理。之后,唐甲来到酒店,与其谈租房间做美容美发的事。其知道所谓“美容美发”就是叫几个女孩子到酒店向客人卖淫,但仍按照戚永钤的指示,起草了一份合同,与唐甲他们签订了租赁协议,将两个房间以月租8300元的价格出租给唐甲。6、证人宋某的证言,证明唐甲在金某国某大酒店租了两个房间作为卖淫场所,让其过去帮忙。卖淫女有“星星”、“娜娜”、“小雪”,她们住在其中一个房间。其和廖某某住在另一间,负责发招嫖卡片,接听嫖客电话后安排卖淫女去客房卖淫。卖淫价格分为300元、200元两种,前者组织者从中抽取130元,后者抽取100元。廖某某把平时的卖淫收入情况记进账本。7、证人周某甲的证言及对廖某某、唐甲、姚姝的辨认,证明7月份,其男友宋某将其介绍给廖某某,廖某某安排其在金某大国某酒店里卖淫。嫖客打酒店的座机或廖某某的手机,廖某某再安排其和卖淫女“星星”、“娜娜”、赵某去客房卖淫。卖淫价格一般是300元一次,交易完成后交给廖某某提成130元;如果嫖客是廖某某的熟人,价格是200元一次,廖某某提成100元。“老板娘”姚姝也负责接嫖客的电话,之后再打给廖某某,由廖某某安排卖淫女去卖淫。8月7日,其和“娜娜 ”在401房间卖淫,收取嫖资600元,交给廖某某260元;8月8日,其在302房间卖淫,收取嫖资300元,交给廖某某130元;同日,其向金某酒店食府里的一名工作人员卖淫,收取嫖资200元,交给廖某某100元;8月9日,其和赵某到501房间准备卖淫时,被公安机关查获。8、证人赵某的证言及对唐甲、姚姝的辨认,证明其通过朋友张甲即“娜娜”找按摩工作,“娜娜”告诉其一个手机号码135××××****。8月8日,其和对方通了好几个电话,当晚8、9时许,唐甲把其接到金某国某大酒店的房间。廖某某和卖淫女都叫唐甲“老大”,“娜娜”之前也告诉其这个人就是老板。8月9日晚,“胖子”(廖某某)把其和“小雪”带到501房间门口,二人进入房间和两名男子谈好交易价格,随即被公安人员抓获。9、证人周某乙的证言,证明廖某某等人在金某国某大酒店内组织卖淫女卖淫,其先后两次通过廖某某介绍卖淫女给客户。10、证人张某甲(金某国某大酒店保安)的证言,证明其手机里存了“二哥”(廖某某)的手机号码132××××7220,“二哥”经常带两、三个女孩子进出金某大国某酒店,还租了酒店附属楼四楼的房间住着。其在酒店楼道里巡逻时发现了一些为客人提供性服务的宣传卡片,这些卡片上的号码是“ 二哥”的号码,其就明白了“二哥”带的这些女人都是卖淫女,“二哥”负责管理这些卖淫女。其问“二哥”是不是有这样的事情,他没有详细讲,也没有否认。在酒店里参与卖淫的人员有“二哥”和四个女人,还有一个和“二哥”一样肥胖的男人。11、证人张某乙(金某国某大酒店保安)的证言,证明酒店大楼副楼的那两个房间是老板唐甲租来的,名义上是搞美容美发的,但实际上里面连美容美发的工具都没有。廖某某是后过来的,与唐甲和另一名男子组织四名按摩女向酒店客人卖淫。唐甲和廖某某都和其讲过,如果有公安机关过来检查跟他们说一下,并且留了手机号码132××××****。12、证人吴某甲(金某国某大酒店保安)的证言,证明6月中下旬,唐甲从赵某某处租来金某国某大酒店副楼两个房间作为卖淫场所。廖某某经常带着卖淫女出入酒店,还去前台及总台询问客房的入住情况。“黄某”(周丙)主要是负责送卖淫女去客房。卖淫女有“娜娜”和周某甲等四人。酒店的管理人员对此情况都是明知的,并为该房间装上内线电话,允许廖某某等人搞卖淫活动。13、证人易某(金某国某大酒店经理)的证言,证明唐甲与赵某某签了一份合同,把酒店附属大楼的两个房间租过去做美容美发生意。几天后,廖某某过来进行管理。后来美发店里来了三名卖淫女,被查获之前又来了一个。该美发店里没有美容美发器材,廖某某他们印了很多卡片在酒店里分发,上面印着“在校处女”等字样。其跟赵某某说廖某某在搞卖淫活动,赵某某回答说“这块是我管的,你不用管”。14、证人杜某、袁某(金某大酒店收银员)的证言及对廖某某的辨认,证明廖某某交代其如果有客人打电话到前台要“小姐服务”,就叫他们拨打客房服务电话5555。廖某某平时租住在酒店附属大楼的两个房间里,一起住的还有一个黄色长头发的男子以及几名女孩子。其知道“小姐服务”指的就是卖淫。后来如果有客人打电话到前台问有没有小姐,其就叫他们直接打5555。廖某某和黄头发男子有时会到前台问客人入住的情况、房间号等,有时还会打电话到前台询问以上情况。15、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其系金某国某大酒店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是酒店总经理,平时跟着董事长戚永钤管理酒店事务。16、证人夏某、吴某乙的证言,证明其根据公安机关安排,联系手机号码为132××××****的一男子,该男子安排两名卖淫女到金某国某大酒店501房间,谈好交易价格后,其将两名卖淫女抓获。17、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明8月9日下午5时许,公安人员对金某国某大酒店8401、8402房间进行搜查,查获账本、招嫖名片等物,从廖某某身上查获手机一部、嫖资1200元。根据廖某某对账本的确认,从2012年6月22日到8月7日,廖某某等人组织卖淫185人次,收取提成19940元。18、租赁协议书,证明赵某某代表金某国某大酒店将副楼8401、8402两个房间出租给唐×作为美容美发使用。19、到案经过,证明唐×系被动到案。20、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证明唐×的劣迹情况。21、人口信息,证明唐×的身份情况。
云区分局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3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刑诉(2013)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犯组织卖淫罪,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林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伙同唐甲( 另案处理)经预谋,租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金某国某大酒店附属楼四楼8401和8402房间,开设美容美发店作为组织卖淫场所。唐×和唐乙又先后纠集廖某某、宋某、姚姝( 均另案处理)等人参与日常管理,并招徕周某甲、赵某等四名卖淫女在该酒店内从事卖淫活动。卖淫女每次卖淫所得300元,由卖淫女分得170元,被告人一方分得130元;卖淫所得为200元,卖淫女和被告人一方各得100元。经查,自2012年6月22日到2012年8月9日,被告人唐×和唐甲、廖某某等人共组织卖淫189次,获利20170元。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属情节严重,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判处。建议对被告人唐×在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四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份,经唐乙(另案处理)提议,被告人唐×与唐甲预谋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国际大酒店内开设“美容美发店”,作为组织卖淫场所。6月8日,唐甲带领唐×与金某国某大酒店总经理赵某某(另案处理) 签订租赁协议,租赁该酒店附属楼四楼8401和8402房间,由唐甲支付房租。后唐乙纠集廖某某(另案处理)、宋某(另案处理)参与组织卖淫,并招募卖淫女“星星”、“娜娜”、“ 赵某”在该酒店客户房间从事卖淫活动,宋某介绍其女友周甲做卖淫女。唐甲等人规定卖淫价格分为300元、200元两种,前者从中抽取130元,后者从中抽取100元,余款归卖淫女所得。平时,唐×、廖某某负责在房间内接听嫖客电话、带领按摩女去客房卖淫、发放招嫖名片等,廖某某还负责收取嫖资、记账等。8月4日开始,唐甲安排姚姝(另案处理)在房间里接听嫖客及廖某某的电话。8月5日,唐×离开温州。8月9日,公安人员在该酒店501房间查获准备卖淫的周某甲、赵某,在酒店大厅内抓获廖某某,查获账本、电话、招嫖卡片等物品及嫖资1200元。经查,自2012年6月22日至8月9日,唐甲、廖某某、唐 ×等人组织卖淫189人次,抽取嫖资人民币20170元。2013年3月10日,被告人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唐×的供述,证明唐甲说要在金某国某大酒店开一家“美容美发店”,用来带“小姐”卖淫,并说给其月工资3000元,其同意了。2012年6月8日,唐甲叫其一起去金某国某大酒店签租房协议,说已经和酒店总经理赵某某谈好了,只要过去签字就行,其遂与唐甲来到金某国某酒店,与赵某某签了一份协议,把酒店8401、8402房间以每月8333元的价格租过来。协议上写的租房用途是美容美发,不过当时和赵某某说过就是用于带女孩子到客房内卖淫的,赵某某同意了。之后,其主要负责打理房间。唐甲招来一个卖淫女,做了一两天就走了。6月底,廖某某过来了。唐甲和廖某某印了些招嫖卡片发到酒店房间里,叫了四个女孩子过来卖淫。其平时在房间里接听座机电话,还有发招嫖卡片,另外就是带卖淫女到指定客房卖淫。唐甲的女友姚姝在房间里接座机电话,通知卖淫女去指定客房卖淫。8月5日,其回老家不做了。2、同案犯唐甲的供述及对唐×、赵某某、宋某的辨认,证明其得知金某国某大酒店要招设一个美容美发店,就和酒店的一个老总联系,该人让其与经理赵某某联系。6月8日,其和唐×找到赵某某,以月租8300元的价格承租8401、8402两个房间,房租由其支付。6月15日左右,其开始让廖某某过来负责管理卖淫事宜,其有时也过来管理一下。唐×和廖某某一样,负责把招嫖卡片分发到房间内,安排卖淫女卖淫,大约在8月1日回老家去了。此外,廖某某还负责记录卖淫收入情况。其女友姚姝是8月4日过来的,负责接听嫖客打进来的电话,让廖某某安排卖淫女,或者根据廖某某打来的电话通知卖淫女去卖淫。卖淫女有四名,“娜娜”和“星星”是“阿某”介绍来的,当时其把廖某某的电话留给“阿某”,收留卖淫女的后续工作都是廖某某在负责。周某甲是宋某带过来的,赵某是其刚接过来的。由于组织卖淫没多久,其和唐×、廖某某如何分成还没讲好。3、同案犯廖某某的供述及对唐×、唐甲、姚姝、周某乙、宋某的辨认,证明唐甲在金某国某大酒店租赁两个房间从事卖淫活动,让其帮忙管理,说每月给其3000元。卖淫女有“娜娜”、“星星”、赵某和周某甲四人,周某甲是宋某带来的,其他三个卖淫女是跟其联系的。其印制了两种招嫖卡片,和唐×、宋某在酒店客房里分发。其接到电话后会安排卖淫女去客房卖淫,唐×也负责带卖淫女去客房卖淫,唐甲偶尔也会帮忙接送。卖淫价格有300元、200元两种,前者其从中抽取130元,后者抽取100元,其将收入情况记在账本上。7月底8月初的时候,唐×回老家了。8月4日,姚姝过来了,负责在房间里接听电话。其大概打过三次电话给姚姝,让她通知卖淫女去客房卖淫。8月7日夜里11时许,其安排周某甲和一名卖淫女在401房间卖淫;8月8日凌晨,其安排周某甲在302房间卖淫,两次共收取提成390元。8月8日凌晨2时许,其安排周某甲向金某酒店食府的一名工作人员卖淫,收取提成100元。8月9日,其安排两名卖淫女到501房间卖淫,被公安机关查获。此外,其还应酒店经理周某乙的要求,先后两次安排卖淫女给房客。4、同案犯姚姝的供述,证明8月4日,其经与男友唐甲联系后来到温州,发现唐甲和廖某某在金某大国某酒店组织卖淫女卖淫。唐甲和廖某某让其在酒店房间里接听电话,平时多是廖某某打来的,通知其让哪个卖淫女去卖淫,廖某某再把卖淫女带去指定房间,其接过廖某某让卖淫女去卖淫的电话有五六次。卖淫女有“娜娜”、“星星”、周某甲和赵某四个。被抓当天,“娜娜”和“星星”逃跑了。5、同案犯赵某某的供述,证明其系金某国某大酒店经理,负责管理酒店的日常事务。2012年6月初,酒店法定代表人李某跟其说有人要过来租房间做美容美发店,其向负责全面管理、决策的股东戚永钤请示,戚永钤让其去处理。之后,唐甲来到酒店,与其谈租房间做美容美发的事。其知道所谓“美容美发”就是叫几个女孩子到酒店向客人卖淫,但仍按照戚永钤的指示,起草了一份合同,与唐甲他们签订了租赁协议,将两个房间以月租8300元的价格出租给唐甲。6、证人宋某的证言,证明唐甲在金某国某大酒店租了两个房间作为卖淫场所,让其过去帮忙。卖淫女有“星星”、“娜娜”、“小雪”,她们住在其中一个房间。其和廖某某住在另一间,负责发招嫖卡片,接听嫖客电话后安排卖淫女去客房卖淫。卖淫价格分为300元、200元两种,前者组织者从中抽取130元,后者抽取100元。廖某某把平时的卖淫收入情况记进账本。7、证人周某甲的证言及对廖某某、唐甲、姚姝的辨认,证明7月份,其男友宋某将其介绍给廖某某,廖某某安排其在金某大国某酒店里卖淫。嫖客打酒店的座机或廖某某的手机,廖某某再安排其和卖淫女“星星”、“娜娜”、赵某去客房卖淫。卖淫价格一般是300元一次,交易完成后交给廖某某提成130元;如果嫖客是廖某某的熟人,价格是200元一次,廖某某提成100元。“老板娘”姚姝也负责接嫖客的电话,之后再打给廖某某,由廖某某安排卖淫女去卖淫。8月7日,其和“娜娜 ”在401房间卖淫,收取嫖资600元,交给廖某某260元;8月8日,其在302房间卖淫,收取嫖资300元,交给廖某某130元;同日,其向金某酒店食府里的一名工作人员卖淫,收取嫖资200元,交给廖某某100元;8月9日,其和赵某到501房间准备卖淫时,被公安机关查获。8、证人赵某的证言及对唐甲、姚姝的辨认,证明其通过朋友张甲即“娜娜”找按摩工作,“娜娜”告诉其一个手机号码135××××****。8月8日,其和对方通了好几个电话,当晚8、9时许,唐甲把其接到金某国某大酒店的房间。廖某某和卖淫女都叫唐甲“老大”,“娜娜”之前也告诉其这个人就是老板。8月9日晚,“胖子”(廖某某)把其和“小雪”带到501房间门口,二人进入房间和两名男子谈好交易价格,随即被公安人员抓获。9、证人周某乙的证言,证明廖某某等人在金某国某大酒店内组织卖淫女卖淫,其先后两次通过廖某某介绍卖淫女给客户。10、证人张某甲(金某国某大酒店保安)的证言,证明其手机里存了“二哥”(廖某某)的手机号码132××××7220,“二哥”经常带两、三个女孩子进出金某大国某酒店,还租了酒店附属楼四楼的房间住着。其在酒店楼道里巡逻时发现了一些为客人提供性服务的宣传卡片,这些卡片上的号码是“ 二哥”的号码,其就明白了“二哥”带的这些女人都是卖淫女,“二哥”负责管理这些卖淫女。其问“二哥”是不是有这样的事情,他没有详细讲,也没有否认。在酒店里参与卖淫的人员有“二哥”和四个女人,还有一个和“二哥”一样肥胖的男人。11、证人张某乙(金某国某大酒店保安)的证言,证明酒店大楼副楼的那两个房间是老板唐甲租来的,名义上是搞美容美发的,但实际上里面连美容美发的工具都没有。廖某某是后过来的,与唐甲和另一名男子组织四名按摩女向酒店客人卖淫。唐甲和廖某某都和其讲过,如果有公安机关过来检查跟他们说一下,并且留了手机号码132××××****。12、证人吴某甲(金某国某大酒店保安)的证言,证明6月中下旬,唐甲从赵某某处租来金某国某大酒店副楼两个房间作为卖淫场所。廖某某经常带着卖淫女出入酒店,还去前台及总台询问客房的入住情况。“黄某”(周丙)主要是负责送卖淫女去客房。卖淫女有“娜娜”和周某甲等四人。酒店的管理人员对此情况都是明知的,并为该房间装上内线电话,允许廖某某等人搞卖淫活动。13、证人易某(金某国某大酒店经理)的证言,证明唐甲与赵某某签了一份合同,把酒店附属大楼的两个房间租过去做美容美发生意。几天后,廖某某过来进行管理。后来美发店里来了三名卖淫女,被查获之前又来了一个。该美发店里没有美容美发器材,廖某某他们印了很多卡片在酒店里分发,上面印着“在校处女”等字样。其跟赵某某说廖某某在搞卖淫活动,赵某某回答说“这块是我管的,你不用管”。14、证人杜某、袁某(金某大酒店收银员)的证言及对廖某某的辨认,证明廖某某交代其如果有客人打电话到前台要“小姐服务”,就叫他们拨打客房服务电话5555。廖某某平时租住在酒店附属大楼的两个房间里,一起住的还有一个黄色长头发的男子以及几名女孩子。其知道“小姐服务”指的就是卖淫。后来如果有客人打电话到前台问有没有小姐,其就叫他们直接打5555。廖某某和黄头发男子有时会到前台问客人入住的情况、房间号等,有时还会打电话到前台询问以上情况。15、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其系金某国某大酒店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是酒店总经理,平时跟着董事长戚永钤管理酒店事务。16、证人夏某、吴某乙的证言,证明其根据公安机关安排,联系手机号码为132××××****的一男子,该男子安排两名卖淫女到金某国某大酒店501房间,谈好交易价格后,其将两名卖淫女抓获。17、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明8月9日下午5时许,公安人员对金某国某大酒店8401、8402房间进行搜查,查获账本、招嫖名片等物,从廖某某身上查获手机一部、嫖资1200元。根据廖某某对账本的确认,从2012年6月22日到8月7日,廖某某等人组织卖淫185人次,收取提成19940元。18、租赁协议书,证明赵某某代表金某国某大酒店将副楼8401、8402两个房间出租给唐×作为美容美发使用。19、到案经过,证明唐×系被动到案。20、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证明唐×的劣迹情况。21、人口信息,证明唐×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唐×结伙组织多名卖淫女卖淫,卖淫达189次,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唐 ×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0日起至2023年3月9日止)。二、随案移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予以没收;继续追缴其余违法所得人民币1897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周辉审判员:何娇人民陪审员:黄宏
代书记员:程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