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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西安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与冯公选、冯磊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阴法执字第000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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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华豪丽都********。法定代表人,陈灿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超,男,汉族,1982年3月26出生,西安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员工,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陈鹏,男,汉族,1982年1月11日出生,西安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员工,住西安市碑林区。被执行人冯公选,男,汉族,1959年12月23日出生,住华阴市夫水镇华阳管区。被执行人冯磊,男,汉族,1985年11月7日出生,住华阴市。

上列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民二初字第01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0月17日依法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2日委托我院执行。我院于2013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西安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公选达成了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冯公选一次性偿还申请人西安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货款80000元人民币,其余事项再不追究。经查被执行人已于2013年12月23日全部履行完毕,现申请人书面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民二初字第011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宁代理审判员:卫锦利代理审判员:陈启云

书记员:员旭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