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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梁晓东与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唐执字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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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梁晓东,男,1968年4月2日生,汉族,唐山市丰润区鼎盛建筑器材租赁站业主,现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孟广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鸿鑫,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津秦铁路客运专线项目经理部第一分部经理。

本院在执行梁晓东与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24860元,并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梁晓东3388960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唐民初字第17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楠执行员徐连福执行员卫坤

书记员:刘兴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