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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史宝安与西安市雁塔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雁执恢字第00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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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史宝安,男。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申请执行人史宝安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3)雁民二初字第799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史宝安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75000元,经审查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多辆汽车,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75000元;二、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价值相当于75000元的财产(详见清单)。采取以上强制措施,应在被执行人履行75000元范围内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宇润代理审判员:张奕鹏代理审判员:郭宝平

书记员: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