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肖烈英,女,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小林,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
上列当事人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20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肖烈英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小林及其家庭成员在银行的存款。2、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小林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3、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小林及其家庭成员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明利审判员:王毅代理审判员:张瑞松
书记员:刘光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