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福建远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陈鉴明。被执行人福建旭日神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陈林韩。
福建远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建旭日神电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安民初字第273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偿还39万元及支付执行费575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无房地产产权、土地使用权、车辆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安民初字第2730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曦代理审判员:刘瑞方代理审判员:苏锦玲
书记员:姚仁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