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根福。被告: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环湖路**。法定代表人:王祉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宜,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单建光,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根福与被告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根福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根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370元,减半收取9685元,由原告黄根福负担。
审判长:翁羽代理审判员:韩晓红人民陪审员:陆传凤
代书记员:沈文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