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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洛阳东方控股有限公司与李超干、谢东云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涧法执字第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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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洛阳东方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被执行人李超干,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现租住洛阳市。被执行人谢东云,女,1972年9月22日出生,现租住洛阳市。

洛阳东方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超干、谢东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洛民终字第17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洛民终字第17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洪海审判员::张志红审判员::王遂安

书记员::李建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