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牛伟伟,男。被执行人洛阳市心缘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牛伟伟与洛阳市心缘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2011)来民一初字第007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4月3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洛阳市心缘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65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洛阳市心缘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自2013年3月14日起以1355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志红
书记员:杨晓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