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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牛伟伟与洛阳市心缘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涧法执字第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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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牛伟伟,男。被执行人洛阳市心缘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牛伟伟与洛阳市心缘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2011)来民一初字第007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4月3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洛阳市心缘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65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洛阳市心缘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自2013年3月14日起以1355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志红

书记员:杨晓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