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学武、张明英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凤执字第226-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学武,男,汉族,1954年9月11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张明英,女,1946年9月8日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魏学思,男,1945年11月23日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张学武申请执行张明英、魏学思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0)凤民一初字第013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东升审判员:胡之水审判员:芮继雷

代理书记员:杨新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