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洪康平。被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建筑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汉阳大街**。法定代表人余克振,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2)未民二初字第01258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洪康平与被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建筑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未民二初字第01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建平审判员:朱清红审判员:甘彬
书记员:何晓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