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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郝淑兰与邯郸市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邯山民初字第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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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郝淑兰。被告邯郸市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育德路**。法定代表人王瑞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学光,河北鼎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淑兰与被告被告邯郸市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淑兰于二0一三年四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2元由原告郝淑兰负担。

审判员:宋霄燕

书记员:葛扬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