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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执行人沈毅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汉执字第00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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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北路1—****。

组织机构代码:67566375—0。负责人韩洪涛,经理。被执行人沈毅,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现下落不明。上列当事人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5日作出的(2011)穗越法民二初字第45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12年7月11日申请执行,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同年10月12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在收到委托执行案件后,于同月26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沈毅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沈毅向申请执行人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租车费6818元、滞纳金6818元,预交案件受理费86元、公告费333元,向申请执行人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自2012年5月18起至履行清结之日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110元。被执行人沈毅未履行上述义务。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沈毅无银行存款、汽车、房产,且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汉执字第0005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延林审判员:赵汉宁审判员:苟汉生

书记员:冯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