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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黄健、梁玖与被执行人罗科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东执字第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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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黄健,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西田东县平马镇四平村XX屯。申请人梁玖,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西田东县平马镇乐德路。被执行人罗科军,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西田东县作登瑶族乡XX村。

申请执行人黄健、梁玖与被执行人罗科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2011)东民二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百中民一终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东法执字第131号案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莫愈鸿

书记员:黄娇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