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栖霞市飞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宝敏,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妍。被执行人刘鹏。
申请执行人栖霞市飞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妍、刘鹏腾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12)栖民一初字第22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鹏在中国银行栖霞市支行的存款至2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波审判员:牟鹏审判员:王绍强
书记员:冯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