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靖宇县粮食储备供应办公室被执行人:吉林省鼎源特产经贸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靖宇县粮食储备供应办公室与吉林省鼎源特产经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2012)靖民一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自行履行了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10月10日申请撤回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靖民一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新云审判员:王强审判员:王金奎
书记员:李晓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