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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朱建强与山东冠宇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东商初字第4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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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朱建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苑国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山东冠宇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龙居乡驻地。组织机构代码16480028-2。法定代表人张芳滨,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强与被告山东冠宇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建强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建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建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7元,减半收取13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富珍

书记员:张甜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