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蒋某某,女,汉族
本院在执行马某某申请执行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请求被执行人给付补偿款1000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会执行申请,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杨执字第001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审判员:张艳萍代理审判员:李卫东
书记员:陈育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