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刘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深民一初字46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某,女,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农民。被告董某,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岳春枝

书记员:刘旭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