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农民。被告董某,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岳春枝
书记员:刘旭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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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女,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农民。被告董某,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岳春枝
书记员:刘旭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