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某。被告韩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白会卿
书记员:刘旭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于某。被告韩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白会卿
书记员:刘旭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