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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于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深民一初字第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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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于某。被告韩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白会卿

书记员:刘旭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