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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孙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杭经开民初字第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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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孙某,女,197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杭铣新村******,身份证号码:3301251971********。被告:沈某。委托代理人:肖环、高丹,浙江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其余150元退还给原告。

代理审判员:肖振华

书记员:潘洁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