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农村居民。被执行人郭某,农村居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郭某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某抚养费3600元,已履行完毕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1)平民一初字第200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1)平民一初字第20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淑平审判员:李卫东审判员:王惠国
书记员:杨友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