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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郭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2013)平执字第8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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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某,农村居民。被执行人郭某,农村居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郭某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某抚养费3600元,已履行完毕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1)平民一初字第200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1)平民一初字第20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淑平审判员:李卫东审判员:王惠国

书记员:杨友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