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汉族,生于1988年12月27日。委托代理人冯胜权,邻水县鼎屏旭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钟某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05月04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当庭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何兵
书记员:钟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