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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甘友元诉被告唐翠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邻水民初字第2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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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甘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23日。被告唐某,女,汉族,生于1974年6月3日。

原告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甘某负担。

审判长:刘晓焱人民陪审员:孔树恒人民陪审员:熊相成

书记员:甘小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