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23日。被告唐某,女,汉族,生于1974年6月3日。
原告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甘某负担。
审判长:刘晓焱人民陪审员:孔树恒人民陪审员:熊相成
书记员:甘小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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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甘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23日。被告唐某,女,汉族,生于1974年6月3日。
原告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甘某负担。
审判长:刘晓焱人民陪审员:孔树恒人民陪审员:熊相成
书记员:甘小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