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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志胜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保刑执字第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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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文书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李志胜,别名李德胜、李宾。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作出(2009)保刑初字第10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志胜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3年12月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志胜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1月21日至2013年10月16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日该犯因犯抢劫罪被泊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日释放。系累犯。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属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志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发代理审判员:郑东代理审判员:钱娜

书记员:龚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