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国庆,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雄县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作出(2012)雄刑初字第20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国庆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3年12月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国庆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1月25日至2013年10月16日,获计分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被集训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国庆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爱厂审判员:刘华锋代理审判员:谷莉
书记员:龚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