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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占庆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二中刑执字第2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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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文书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刘占庆,现在天津市滨海监狱服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0年4月23日作出(2010)滨港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占庆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执行机关天津市滨海监狱于2013年9月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并于2013年9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滨海监狱报告,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经审理查明,该犯符合原判有期徒刑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有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报告、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及历次减刑裁定书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的情形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占庆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4年10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一虹审判员:王自力代理审判员:周吉成

书记员:李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