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郝玉洲,现在天津市滨海监狱服刑。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0日作出(2008)塘刑初字第185号判决,以被告人郝玉洲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执行机关滨海监狱于2013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滨海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一年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
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郝玉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不变。(刑期自2007年9月19日起至2017年1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一虹审判员:王自力代理审判员:周吉成
书记员:郭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