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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郝玉洲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二中刑执字第16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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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文书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郝玉洲,现在天津市滨海监狱服刑。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0日作出(2008)塘刑初字第185号判决,以被告人郝玉洲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执行机关滨海监狱于2013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滨海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一年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

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郝玉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不变。(刑期自2007年9月19日起至2017年1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一虹审判员:王自力代理审判员:周吉成

书记员:郭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