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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胡红涛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西刑初字第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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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红涛,男,1979年2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12722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西华县黄桥乡胡家堂行政村胡家堂村0009。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被西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8日被西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1月8日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2月23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因本案,于2013年2月25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案,于2013年3月29日经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3)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红涛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红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胡红涛辩称指控的第6、8起犯罪其没有实施,对其它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13年1月29日晚上,被告人胡红涛步行窜至西华县时代网吧门口将王某某停放在门口的小鸟牌踏板电动车偷走,放在王某某家。经西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小鸟牌踏板电动车价值为81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胡红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王某某陈述,王某某提供的小鸟牌电动车销售单一份,价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2013年2月2日晚上,被告人胡红涛步行窜至人民礼堂东胡同里,在一个朝东的门口把顾某的黑色的弯梁大阳牌90摩托车偷走,放在西华县城关镇北关建喜浴池北一个小区里。过有几天胡红涛和王某某一起推着大阳摩托车和黑色的小鸟牌踏板电动车卖到西华县城关镇北关张某某开的废品收购站,电动车卖340元,摩托车卖250元钱,分给王某某140元。经西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弯梁大阳牌90摩托车价值为4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胡红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顾某陈述,证人张某某证言,价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3、2013年2月2日晚上,被告人胡红涛步行窜至人民礼堂东胡同里,在一个朝东的门口把丁某某的黑色弯梁的宗申牌110摩托车偷走放在西华县城关镇北关建喜浴池北一个小区里。过几天胡红涛过去把摩托车推到王某某家把摩托车上车牌子卸掉,骑着摩托车去处理。走到黄泛区尹坡村王某某开的饭店门口摩托车没有油了,把摩托车放在王某某开的饭店里了。黑色弯梁宗申摩长经西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黑色弯梁的宗申牌110摩托车价值为1000元。该车已提取退还失主丁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胡红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丁某某陈述,西华县公安局提取笔录、领条,价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4、2013年1月31日下午2点多,被告人胡红涛步行窜至鑫旺网吧,把陈某某放在大门里面的宝石蓝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偷走,并骑着电动车到西华县西夏亭镇方庄村500元卖给方某某。经西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为1900元。该车已提取退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胡红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蒋秋慧、方某某证言,西华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领条,价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5、2013年2月4日晚上,被告人胡红涛步行窜至鑫旺网吧在大门里面把刘某的黑色塞克电动车偷走,并把电动车放在西华县老消防队西面一个小区二楼的楼梯下。电动车已追回退赃。经西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黑色塞克电动车价值为1600元。该车已提取退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胡红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刘某陈述,刘某提交的西华县赛克电动车销售发票,西华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领条,价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6、2013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红涛步行窜至西华县鑫旺网吧大门里,并在大门里面把一辆深蓝色的富士达牌电动自行车偷走,并把电动车又放在西华县老消防队西面一个小区二楼的楼梯下。经西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深蓝色的富士达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为1400元。该车已提取退还失主。认定依据:1)、被告人胡红涛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2013年正月的一天,其步行到鑫旺网吧一楼屋里推走一辆电动车,后把电车放到老消防队西面的小区内。2)、失主苑某陈述,证实2013年2月4日,其在西华县鑫旺网吧丢失深蓝色富士达电动车一辆。3)、西华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在西华县老消防队西小区内提取黑色富士达电动车一辆。4)、领条,证实被盗电动车失主苑某已领走。5)、价值鉴定结论,被盗富士达电动车价值1400元。7、2013年1、2月份的一天下午4点左右,被告人胡红涛步行窜至西华县鑫旺网吧大门里面,把大门里靠南放的黑色电动车偷走,并骑着电动车到黄桥乡后石羊村石羊道班北贾某某开的修理铺,把电动车270元卖给贾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胡红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贾某某证言,贾某某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8、2013年2月6日下午,被告人胡红涛胡红涛步行窜至西华县斜街旁边的一个院子里将王某某红色宗申牌150三轮摩托车偷走,经西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红色宗申牌150三轮摩托车价值为7800元。该车已提取退还失主。认定依据:1)、被告人胡红涛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2013年春节前后,其步行到西华县斜街南头,西成商场北边一大院里盗窃一辆三轮摩托车,后将该三轮摩托车放在西华县黄桥乡裴庄一个桃园内。2)、失主王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2月6日,其放在西华县斜街南头金百万饭店后面一个院里内的宗申三轮摩托车被人偷走了。3)、证人吴某某证言,证实其村村民吴某某在果园发现有一辆三轮摩托车,后将摩托车推回村里。4)、领条,证实被盗三轮摩托车失主王某某领走。5)、价值鉴定结论,被盗富士达电动车价值7800元。本案另有:1)、西华县公安局抓获经过:胡红涛于2013年2月23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2)、被告人胡红涛户籍证明及累犯证明:证实胡红涛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被西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8日被西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1月8日释放。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红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胡红涛辩称第6、8起没有参与,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被告人胡红涛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红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3日起至2015年2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俊武审判员:李相君审判员:高雷辉

书记员:容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