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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李彦荣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涉刑初字第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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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彦荣,群众。2009年4月15日因盗窃罪被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8000元。2010年11月10日因盗窃罪被武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5000元。2013年4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涉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16日由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涉县看守所。

涉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涉检刑诉(201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彦荣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杨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彦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3月2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李彦荣窜至涉县裕华嘉苑小区,将被害人张某某居住的3号楼2单元102室防盗窗用力拽开后,从屋内盗窃一台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经涉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笔记本电脑价值2850元。(二)2013年3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李彦荣窜至涉县龙电小区赵某某家中,徒手拽开防护栏后进入屋内盗窃五条磁性黄色项链及两条珍珠项链。经涉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共计价值1010元。(三)2013年3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李彦荣窜至涉县龙虎乡北乱石岩村康某某在涉县牌坊路开的“涉县宾馆金丰门市”,将卷帘门拽开后,从超市内盗窃52盒香烟和140余元现金,经涉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窃香烟价值1030元。综上所述,被告人李彦荣的涉案总价值为5030元。另查明,被告人李彦荣于2009年4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于2010年1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武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2年1月5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记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彦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总计5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彦荣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李彦荣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彦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0日起至2014年4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王晓玲审判员:刘宝钢审判员:贾全如

书记员:程秀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