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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马茁洲、高扬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沭刑初字第1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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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茁洲,曾用名马宇,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30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4月11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月23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沭阳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被告人高扬,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2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诉刑诉[2013]10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茁洲、高扬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4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日依法决定适用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被告人马茁洲、高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盗窃事实2013年7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马茁洲、高扬经预谋后到沭阳县沭城镇颖都家园小区39号楼四单元门前,使用准备好的解码器、铁钩、轿车无齿钥匙、扳手等工具,将范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照为苏H的白色东风本田CRV轿车盗走。后被告人马茁洲、高扬将该车隐匿在新沂市唐店镇苏营村一组东边河堰上,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95000万元。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受害人。二、容留他人吸毒事实2012年4到9月间,被告人马茁洲先后三次分别在其套牌为冀B的黑色本田CRV轿车内和其位于沭阳县沭城镇巴黎新城小区住处内,容留仲某、赵某吸食冰毒,共计4人次。另查明,被告人马茁洲、高杨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过庭审质证的,且均具有证据证明效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马茁洲、高扬分别供述了其经预谋后共同盗窃他人轿车的时间、地点、手段、赃物特征等事实,其中,被告人马茁洲还供述了其容留他人吸毒的时间、地点、人次等事实,二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并得到了被害人范某陈述、证人田某、翟某、苏某、赵某、仲某、高某、姚某甲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监控视频截图、辨认笔录、沭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手印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了被盗车辆的价值。发破案经过、抓案经过证明了案发经过及二被告人的归案情况。本院(2012)沭刑初字第0357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实了被告人马茁洲的前科罪名及刑罚处罚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茁洲、高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马茁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茁洲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高扬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马茁洲、高扬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茁洲、高扬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茁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适用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2)沭刑初字第0357号刑事判决书中以被告人马茁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缓刑执行部分。二、被告人马茁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犯诈骗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七月十二日起至二0一九年五月十一日止。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被告人高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七月十二日起至二0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止。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屠鑫鑫人民陪审员:汪金楼人民陪审员:孙桂民

书记员:徐卫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