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某。2012年12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树平、文晓飞,山东日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曹某,无业。2012年12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辩护人郭美青,山东日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以奎检刑诉(2013)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某、曹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文某及辩护人李树平、文晓飞,被告人曹某及辩护人郭美青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文某对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文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文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意性小,并具有悔罪表现。被告人文某愿意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以争取受害人的谅解。被告人曹某对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曹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曹某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曹某主动交代了所有的盗窃行为,认罪态度好。被告人曹某的犯罪社会危害性小,系初犯,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12年12月23日4时许,被告人文某伙同李某甲(另案处理)预谋后,窜至潍坊市潍城区东小河村被害人李某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3900元整。2、2012年12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文某、曹某预谋用弹弓发射钢珠砸车玻璃盗窃,后二人先后窜至潍坊市潍城区曹家巷、潍坊市奎文区文化路福寿街路口、潍坊市风筝博物馆门前用弹弓发射钢珠打破刘某、张某、魏某三人的车玻璃,从被害人刘某的车内盗走仿制鹿皮三张,从被害人张某的车内盗走面值1000元的中百购物卡两张、口香糖等物品,从被害人魏某的车内盗走黑色宏基笔记本电脑一台,电子狗等物品。其中造成车损价值人民币1580元。经鉴定,所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894.00元。3、2012年12月28日0时许,被告人文某、曹某伙同李某甲、王某甲(均另案处理)预谋用弹弓发射钢珠砸车玻璃盗窃,后四人先后窜至潍坊市奎文区中医院北停车场,奎文区文翠巷等地砸破王某、任某、史某、曲某四辆车的车玻璃,盗窃电动刮胡刀一个、五六盒羽毛球等物品一宗。其中造成车损价值人民币2350元。以上被告人文某参与盗窃价值6794元,被告人曹某参与盗窃价值2894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文某的猪场处扣押二张面值1000元的中百购物卡、宏基电脑一台,电脑已发还受害人。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搜查笔录,证实:经过对被告人文某的猪场进行搜查,发现宏基电脑一台,并搜出弓弩一把一并扣押。2、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文某、被告人曹某均系成年人。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文某、曹某均系公安机关于2012年12月28日抓获归案。4、照片一组,证实:被盗物品、作案工具及被告人文某指认现场的照片。5、收据二份,证实:被害人魏某修车消费780元,被害人魏某于2010年7月10日购买电脑时花费2400元的收款收据。6、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从被告人文某处扣押贰张面值一千元的中百购物卡;从被告人文某、曹某及同案犯李某甲、王某甲四人处扣押弹弓、头套、钢珠等物品一宗。7、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害人魏某的宏基电脑于2013年1月31日发还。8、查询结果说明,证实:卡号为86×××68中百购物卡的额度为1000元;7643724中百购物卡的额度为1000元。(二)、鉴定结论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潍奎价鉴字(2013)5号证实:经鉴定被盗宏基电脑确定标的基准日的鉴定价格共计价值人民币894.00元。(三)、证人证言证人叶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28日4点半左右,我去上班出文萃苑小区门口后,看到有四个人在小区东临巷子的车边上砸车玻璃,然后我就走了过去,这四人看到有人来了就走了,我报警之后看见他们四人打车往西走了。(四)、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刘某的陈述:2012年12月26日21时30分左右,我下班回家把我的黑色长城腾翼C30汽车(鲁G×××**)停放在潍城区曹家巷实验小学斜对面的停车场,27日早上,我发现副驾驶的玻璃被砸坏了,车内3张用来擦车的鹿皮和一些抹布不见了。被砸玻璃价值约800元。2、被害人张某的陈述:2012年12月26日23时左右,我将我的白色尼桑轩逸轿车鲁G×××**停放在奎文区文化路福寿街路口北200米西侧,27日早上发现车的右前玻璃被砸破了,我车内的行驶证、我的驾驶证、满额的两张面额为1000元的中百购物卡、一瓶益达口香糖不见了,我就报警了。3、被害人王某的陈述:2012年12月28日6点30分左右,我对象下楼扫雪,发现我们停放在中医院北临时停车场的我家的白色别克英朗(鲁G×××**)的右前玻璃被砸破了,车内的发票被扔在了雪地上,我们就报警了。被砸破玻璃价值1000元。4、被害人任某的陈述:2012年12月27日17点左右,我把我的白色奇瑞旗云轿车(鲁G×××**)停放在奎文区文萃巷路西的停车位上,28日早上我发现我车的左前玻璃被砸了,车玻璃价值150元。5、被害人史某的陈述:2012年12与27日18时20分左右,我把我的车牌号为鲁G×××**灰色奇瑞轿车停放在文萃巷路西的停车位上,28日早上8点左右,我发现车右前玻璃被砸了,被砸玻璃价值200元,车里我和我妻子的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丢了。6、被害人曲某的陈述:2012年12月26日20时左右,我把我的车牌号为鲁B×××**号银灰色丰田RAV4越野车停放在奎文区民生东街虞河桥边,12月30日9时,我发现我车的后风挡玻璃被砸了,我就报警了。玻璃损失价值1000元左右。7、被害人李某的陈述:2012年12月23日早上,我看到我家中最东边的小屋的锁开了,我就赶紧到屋里看,我一看小铁桶被动过,我一个月前放在屋内墙里一个小铁桶里3900元钱没有了。我当时觉得报了案也找不回来,就没有报案。8、被害人魏某的陈述:2012年12月28日12时左右,我发现我停在奎文区风筝博物馆门前的银白色别克越野轿车(鲁G×××**)的右前门和左后门玻璃被砸了,车内丢失物品:一台黑色宏基上网笔记本,2010年7月2400元购买,电子狗一个,2011年5月280元购买,手电筒一个,价值15元。更新车玻璃400元,换车膜380元。(五)、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文某、同案犯李某甲供述了该二人伙同曹某、王某甲等人通过用弹弓发射钢珠砸车玻璃的方式,多次盗窃车内物品的情况,以及该二人入户盗窃的情况。2、被告人曹某、同案犯王某甲供述了该二人伙同文某、李某甲等人通过弹弓发射钢珠砸车玻璃的方式,多次盗窃车内物品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文某、曹某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积极参与盗窃作案,故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曹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综合上述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文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12月28日起至2013年12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12月28日起至2013年10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健人民陪审员:韩爱民人民陪审员:赵永华
书记员:马晓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