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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3

李某盗伐林木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3)来刑一终字第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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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盗伐林木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男,1979年出生。2007年3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月11月30日因犯抢夺罪被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3年3月20日刑满释放。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审理武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犯盗伐林木罪一案,于2013年8月9日作出(2013)武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来宾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泽卿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1年11月,李x和将自己与李x波、李某在武宣县二塘镇大坪垌鹰塔岭(地名)承包种植的尾叶桉树中的300亩发包给莫x富经营砍伐,经营期限至2014年11月止。双方签订合同后,莫x富即请工人进山护林,为方便经营联系,莫x富在一些桉树上刻写自己的电话号码。2012年11月,李某听说其叔李x和将一部份承包地转给别人经营后,要求李x和给其砍伐一些林木。李某称自己是在征得李x和同意后去走山看树,在“鹰塔岭”看到莫x富在树上写的电话号码,便问莫x富。莫x富告诉李某这片山林是李x和承包给他的,如果不相信可以向李x和核实。2013年2月3日被告人李某擅自雇请民工进入到鹰塔岭尾叶桉林地砍树,在请车将林木拉走的路上被民警拦截抓获,并扣押尾叶桉树原木13.488立方米。经武宣县森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测量评估,被砍伐的林木出材量为16.113立方米,蓄积量为20.065立方米。另查明,2007年3月22日,被告人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月11月30日,因犯抢夺罪被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3年3月20日刑满释放。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3年2月3日上午莫x富报案称其在武宣县二塘镇大坪垌“鹰塔岭”跟李x和购买的尾叶桉树林被人偷砍,要求公安机关派人查处。(2)抓获经过证实,武宣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接到报案后于当晚21时许在武宣县乐业水库尾平田村路段将涉案的五菱车拦截,并将在车上的被告人李某当场抓获的事实。(3)户籍证明证实,李某出生于1979年9月14日,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4)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①公安人员在砍伐现场提取了砍伐工具油锯二台,柴刀四把,五菱小型普通客车、中型自卸货车各一辆以及车辆证件、钥匙,尾叶桉树原木13.488立方米。②被扣押的尾叶桉原木13.488立方米已发还给莫x富,被扣押的其他物品已分别发还给相应的物品持有人。(5)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2007年3月被告人李某因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浙江省绍兴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11月30日因犯抢夺罪被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3年3月20日刑满释放。(6)土地承包协议书、补充更改《土地承包协议书》条款及公证书证实,李x和与武宣县二塘镇平田村民委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7)林木买卖合同、收条复印件证实,李x和与莫x富签订有林木买卖合同,莫x富已付款400000元。但买卖合同未标明买卖山林的四至界限。(8)情况说明证实,无法联系涉案人员李x和。(9)调查报告证实,被砍伐的尾叶桉蓄积量为20.065立方米,出材量为16.113立方米。2、证人证言 (1)莫x富证实,2011年10月他从李x和手上转包了300亩山林,付款40多万元。李某在砍树前三天曾打电话问他在树上为何乱写上电话号码,他告诉李某这片山林是李x和转卖给他的,李某说李x和已答应给自己砍这片树。他讲就若砍树就砍人。他打李x和电话想说清此事,但李x和没有接电话。李某去砍树后,他就报警。(2)李x波证实,他与李x和合伙种1000亩尾叶桉树,他和胞弟李某占有10%股份,2012年底他对李x和说种的这些树2013年退耕还林就到期了,要求结算10%给他们。李x和说卖了300亩的树给他人,对方才给三分之二的钱,300亩的三分之一也就是100亩,就给他们100亩。李某认为自己有一半在这100亩中,就去砍树了。(3)覃x标、覃x杨、覃x全证实,他们三人受李某的雇请共带了两台油锯、三把柴刀到山上帮李某砍树。(4)李x财、李x、李x格证实,他们三人受李某的雇请与李x相等人帮李某砍树和装车的事实。(5)甘x富证实,有一个洗矿工对他说对面山有人想请车拉木头,问他去不去。他开车到对面山上见树已砍好,同时有人帮装车。当晚拉木头时被公安人员拦截了。3、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林木砍伐现场的概况、方位等情况。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李某供述,他在征得其叔李x和的同意后,没有办理砍伐手续就雇请工人去砍树,在将木头从山上运出时被公安人员查获了。原判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森林法规,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即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李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即请人砍伐林木的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李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李某上诉称,其滥伐林木的数额小。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主动缴纳了罚金,认罪态度好。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本院从轻改判。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一致,且证据均经一二审庭审举证、质证属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违反森林法规,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而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李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对砍伐林木的事实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并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在量刑时均已考虑上述情节并给予从轻处罚。上诉请求再予从轻处罚的理由不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大跃审判员:韦文雷代理审判员:蓝骇浪

书记员:黄彩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