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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朱路线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虞刑初字第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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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文书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路线,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河南省虞城县。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3年10月30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未批捕于同年11月8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虞检刑诉(2013)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路线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建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路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路线在明知“荧光增白剂”有毒有害的情况下,在出售生猪肉前用“荧光增白剂”清洗,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朱路线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结合本案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路线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傅玉杰

书记员:王清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