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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唐永健强奸罪,唐永健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常刑执字第32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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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猥亵儿童文书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唐永健。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于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作出(2004)慈刑初字第1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永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和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五年四个月。服刑期至二○一五年二月十六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3年12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唐永健自2012年9月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2年被评为监狱优秀互监组长奖励考核分3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多次参与黑板报的出刊工作。2013年该犯参与创办的“五一”黑板报在专刊评比被评为一等奖,奖励考核分3分。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现从事电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13一季度和二季度在劳动竞赛活动中完成目标任务共获奖励分7分;2012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考核分10分。考核截止2013年9月共获奖励分95分。2012年一至四季度改造质量季评估为好档、较好档、较好档、较好档,年度评估等次为B等,2013年一至三季度改造质量季评估分别为较好档、较好档、较好档。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唐永健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唐永健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唐永健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刑期,予以释放,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欧贤刚审判员:黄志坚审判员:聂景华

书记员:高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