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某某,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蚌埠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串河监区服刑。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1日作出(2011)蚌山刑初字第0000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朱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案经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1)蚌刑终字第001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朱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5月2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某某在服刑期间,经教育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4月至2013年1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朱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某某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3年10月5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潘常青审判员:杨以林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