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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徐某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刑事裁定书

(2013)合刑执字第01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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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猥亵儿童文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徐某某,男,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兴化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串河监区服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6日作出(2007)闵刑初字第7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某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1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徐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月16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某某在服刑期间,经教育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月至2012年8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2012年3月评为分局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徐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某某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3年11月27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华琳审判员:汤晓红代理审判员:赵勋凤

书记员:高晓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