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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吴志轩猥亵儿童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通中刑执字第1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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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猥亵儿童文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吴志轩,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服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3日作出(2010)盐刑初字第00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志轩犯猥亵儿童罪、强奸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10年6月18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3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吴志轩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该犯在服刑期间获得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针对罪犯吴志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吴志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志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锡明代理审判员:周一星代理审判员:陈舜

书记员:李汶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