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云飞与海南金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3)龙债初字第5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文书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海南金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岸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狄载阳,该司法律顾问。被告云飞。

本院于2012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海南金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云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金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燕萍

书记员:邢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