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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桂林鑫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伍红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象民初字第9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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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桂林鑫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中山中路**八桂大厦3C05。法定代表人陆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伍红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鑫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伍红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桂林鑫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0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鑫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25元,余款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长:贺亮人民陪审员:宋铁玲人民陪审员:王永春

兼书记员:韦乐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