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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台州天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莉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台天民初字第6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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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台州天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丽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慧扬。被告:周莉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莉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周莉军已付清物业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天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天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林军营

代书记员:丁晓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